钦州市信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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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县党委和人民政府,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各高等学校:

    《广西壮族自治区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已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7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广西壮族自治区

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落实各级党政机关及其领导干部、工作人员信访工作责任,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信访问题发生,推动信访问题及时就地

解决,依法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 《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党政机关,包括全区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

    各级党政机关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适用本细则。

    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高等院校、中央驻桂单位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 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

国理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按照 “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工作原则,综合

运用督查、考核、惩戒等措施,依法规范全区各级党政机关履行信访工作职责,把信访突出问题处理好,把群众合理合法利益诉求解决好,确保中

央、自治区关于信访工作决策部署贯彻落实。


第二章 责任内容


    第四条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将信访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定期听取工作汇报、分析信访形势、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从人力物力财力上

障信访工作顺利开展;应当科学、民主决策,落实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坚持依法履行职责,切实保障群众合法权益,从源头上预防

和减少导致信访问题的矛盾和纠纷。

    第五条 自治区、设区市、县 (市、区)分别设立由党委、政府负责人任召集人、有关党政机关参与的信访工作联席会议,统筹协调本地信

访工作,推动中央和自治区关于信访工作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指导解决本地具有普遍性的信访突出问题,督导本地各项重点信访工作。

    各级信访部门承担本级信访工作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各级党政机关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是信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地、本部门、本系统的信访工作负总责,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

对职权范围内的信访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各级领导干部应当阅批群众来信和网上信访,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包案化解信访积案,协调处理疑难复杂信访问题。

    第七条 各级党政机关工作部门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程序,及时妥善处理,并将处理过程和

果及时录入国家信访信息系统。

    垂直管理部门负责本系统的信访工作,应当督促下级部门和单位依法、及时、就地解决信访问题,对于涉及地方的疑难复杂信访问题,要与

方党政机关及其工作部门通力合作,协调解决,不得推诿扯皮,造成矛盾纠纷。

    第八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在预防和处理本地信访问题中负有主体责任,应当定期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建立信访风险防控预警机制,明确

类信访问题责任归属,协调督促有关责任部门和单位依法、及时、就地解决,并做好信访群众的法治宣传和教育疏导工作。

    第九条 各级信访部门在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下,协调、指导和监督本地信访工作,依照法定程序和诉讼与信访分离制度受理、交办、转

和督办信访事项,协调处理重要信访问题,分析研究信访情况,提出改进工作、完善政策和给予处分的建议。

    第十条 各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应当遵守群众纪律,秉公办事、清正廉洁、保守秘密、热情周到。


第三章 督查考核


    第十一条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将信访工作纳入督查范围,对本地、本部门、本系统信访工作开展和责任落实情况,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

项督查,并在适当范围内通报督查情况。

    第十二条 各级党委、政府应当建立督查部门和信访部门牵头组织实施的常态化督查工作机制,对党委、政府工作部门和下级党委、政

信访工作开展和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和通报。

    第十三条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以依法、及时、就地解决信访问题为导向,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考核评价机制,制定科学合理的考核评价标准

指标体系,定期对本地、本部门、本系统信访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评的重要参考,作为绩效考评的

要依据。

    第十四条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考察工作中,应当听取本级信访部门意见,了解掌握领导干部履行信访工作职责情况。

    第十五条 依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自治区信访局对设区市信访工作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对工作成效明显的予以通报表扬;

对问题较多的加强工作指导,督促解决存在的问题。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各级党政机关及其领导干部、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未能正确履行本细则所列责任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

追究责任:

    (一)未执行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评估走过场、搞形式,或者虽进行评估但未落实评估建议,决策失误、工作失职,损害群众

益,导致信访问题产生,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未按规定受理、交办、转送和督办、答复信访事项,导致信访群众重复信访的;

   (三)对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复查复核或者审核认定意见,未按规定落实或者不执行,或者编报虚假材料欺骗上级机关和信访工作机构,

重损害信访群众合法权益的;

   (四)违反群众纪律,对应当解决的群众合理合法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或者对待信访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损害党群干群关系,造

成严重后果的;

   (五)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瞒报、谎报、缓报,贻误处理时机,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对发生的集体访未按照有关规定和时间要求到达现场处置,或者处置不力,导致事态扩大,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违反规定将信访群众控告、检举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露、转给被控告检举人或者单位,影响信访案件办理或者造成信访群众被打击、

报复、陷害,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对信访负面舆情处置不力、应对不当,导致舆情发酵扩散,造成党政机关形象和群众利益受到损害的;

   (九)对信访部门提出的改进工作、完善政策、给予处分等建议重视不够、落实不力,不按要求反馈,导致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

    (十)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失职失责情形。

    对前款规定中涉及的集体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负责人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和工作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

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或者行为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涉及的个人责任,具体负责的工作人员承担直接责任,领导

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负责人承担领导责任。

    第十七条 根据情节轻重,采取以下方式追究党政机关信访

工作责任:

   (一)责令检查。对责任制落实不力、情节较轻的,应当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并限期整改。

   (二)通报批评。对责任制落实不力、情节较重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三)挂牌督办。对受到通报批评后仍然未按期完成整改目标的,上一级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对其进行挂牌督办,期限为3个月,必要时可派工

作组进行督促检查。

    第十八条 根据情节轻重,采取以下方式追究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责任:

   (一)通报。对具有本细则第十六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由有管理权限的党政机关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通报,限期整改;

   (二)诫勉。对受到通报后仍未按期完成整改目标,或者具有本细则第十六条所列情形且危害严重、影响重大的,由有管理权限的党政机关

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诫勉,督促限期整改。同时,取消该地、部门和单位本年度评选综合性荣誉称号的资格;

    (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对受到诫勉后仍未按期完成整改目标,或者具有本细则第十六条所列情形且危害特别严重、影响特别重大

的,由有管理权限的党政机关对相关责任人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措施。

    (四)纪律处分。对在信访工作中失职失责的相关责任人,应当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依规依纪追究责任。

    上述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党政机关及其工作部门、信访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将责任追究情况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通报组织人事部门。

    第二十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人员对责任追究不服的,可以依照相关规定提出申诉。作出责任追究决定的机关和部门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受

理并处理。申诉期间,不停止责任追究决定的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各地各部门可以制定落实本细则的具体措施。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具体解释工作由自治区信访局承担。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信访工作责任制的规定,凡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按照本细则执行。